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司长王占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电信业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与当前部分地区所出现的电信价格战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电信资费的形成机制正在逐步向完善靠近。这是最近国家计委 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详文见本报《运营与管理》版)透露的信息。该规定允许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进行调整。
尽管《规定》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电信资费先前一直都在实施,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之前也是一直如此操作的。但是作为正式文件,这些内容还是首次发布。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司长王占甫对记者说:“多数已经在实施,不过这次又再次通过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其进行了明确。”
与价格战既无关
最近,部分地区电信价格恶性竞争频起,令业内人士联想到此次规定与价格战的关联性。王占甫对此的回答是,绝对无关。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部蔡翔副主任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规定》的推出,并不会针对某件事,相关研究早在去年就一直在策划中,所以与今天大众所关注的价格战之间仅仅是个巧合。
“文件出台对于资费标准本身并没有影响,但是对价格战会有一定的约束力,使得电信资费管制在法规方面有了依据。”蔡翔对记者说。
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所专家何霞也表示,如果没有明确的办法和规定,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很难对资费进行管理。而本次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则使相关的问题具体化和程序化了。
本次实行资费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主要集中在电信增值业务方面。对于这些业务,企业可以自主定价,有关监管部门通过相关程序进行审批。由于所有运营商都能开展这些业务,如果把价格放开肯定有利于市场竞争,同时,又由于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所以政府也能对其进行宏观调控,防止恶性价格战的发生。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交流合作部主任陈育平认为,根据企业状况和成本核算来估算价格出台的企业自主定价是今后电信业资费体系的必然趋势,这次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前一直是“暗箱操作”,这次则完全是公开自主操作了。
“只要不是企业联合垄断的话,有关部门肯定不会对电信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过多的干预。”陈育平说。
电信资费形成机制走向完善
电信资费的形成机制一直是信息产业部关注的重点领域。2001年,信息产业部有关领导曾经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过信息产业部今后将重点完成三项任务:电信资费的形成机制、号码资源的有偿使用机制、普遍服务补偿机制。
电信资费的形成机制包括:资费政策的研究、出台、实施和监管等。早在2000年,信息产业部建立了电信价格监控系统,对电信资费进行监控和观察。
“这是电信资费形成机制方面迈进的一大步,政府管制的规范化有助于电信业务价格走向有序竞争。”蔡翔说。
王占甫对记者表示,这次《规定》的发布,是信息产业部与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协调的结果,而相关的电信资费法规乃至业内一直关注的《电信法》也一直在积极研究中。
蔡翔认为,价格体系一直是电信监管的难题,伴随着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法规的推出,电信监管会逐步走出误区,从而使得管制机构与企业彻底分离。
为《电信法》作准备?
“这次《规定》出台,是国家有关部门想检验一下《电信法》出台前,资费自主调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影响及其能力的考验。”陈育平说。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陈育平认为,明年电信增值业务市场将对外开放,在外商进来以后,电信增值业务市场如何操作?外资企业是不是可以不直接通过许可证审批就进行自主定价?本次《规定》实践的结果可以给出个明确的答案。
“这是《电信条例》出台后,为《电信法》出台所做的一个实践准备。”陈育平认为,电信企业是根据市场来做经营活动的,之前一直也是在要“自主定价”的权力,这次规定的颁布是把企业的权力公开化了。“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业务和要求是企业提出来,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可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
蔡翔则认为,《电信法》是电信管制体系的结构性变化,这些具体的规定不会对《电信法》产生重大的影响,但会有助于《电信法》体系的完善。
变化往往隐藏在细节中。《规定》第三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何霞表示,这是有关部门第一次有“集体审议”的提法,听取独立第三方专家的观点,会使资费的调整比较公正,今后这无疑也是电信相关法规的一个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