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9日,广西桂玉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医药公司)与南宁市宇宙花科贸有限公司(下称宇宙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由宇宙公司到玉林市帮助医药公司开发药品经营管理系统,合同约定系统正式开通日期为2003年5月16日,合同价款为55万元。当年的1月21日,医药公司付给宇宙公司第一期款项16.5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开发项目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于是,双方又于同年7月4日补签了《软件开发补充协议书》,将项目完成时间延至2003年8月20日前。
医药公司诉称,宇宙公司在延长时间内仍然不能完成符合双方约定的开发项目,即便是已完成部分也存在诸多问题,为此请求法院终止开发合同,判令宇宙公司退回已收款项16.5万元,支付该款项利息损失约1万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2.75万元。对此,宇宙公司辩称,医药公司的诉称不符合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称医药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开发系统的用户需求进行及时确认,以及非典的不可抗力因素是造成软件开发不能按原计划实施的主要原因,在随后的延期期限内,宇宙公司已经按规定将完成开发的系统软件模块交给了医药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已视为验收通过,鉴于医药公司恶意毁约在先,请求法院责令医药公司支付验收款项11万元。
据法官介绍,这是迄今为止广西首例软件开发案。目前,已经完成的软件由于操作系统密码有误,处于瘫痪状态。
庭审中,围绕被告方是否按照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原告方委托的开发项目并交付正常运行、双方在履行合同和补充协议过程中有没有毁约行为以及被告方是否将软件操作系统密码交给原告三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