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鼓励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公共服务信息化领域应用有线、无线宽带通信网络;鼓励使用首都公用信息平台等统一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实现信息化应用,实现通信网络、计算机软硬件、数据资源的充分共享;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开展政务信息化各项应用;鼓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统一采集、开发政府信息资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实现政府信息内部共享,提高行政决策、服务、监管能力;鼓励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维护各类社会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增值;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采集、整合相关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