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搜狐IT获悉,兰州金蝶软件起诉金蝶软件(中国)“虚假广告宣传”一案于4月10日做出终审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金蝶软件(中国)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提供的K/3软件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给兰州金蝶软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兰州金蝶软件6万元,并承担4214元诉讼费。
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01年9月11日,金蝶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后改名为金蝶软件(中国),股权不变)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投资,成立兰州金蝶软件公司,后者成为金蝶软件的产品销售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被告向原告寄送了人事部人事信息中心“关于推荐使用金蝶K/3人力资源系统的函”(简称推荐函),该函称软件支持“ORACLE等大型数据库”,但在客户使用中发现,该软件并不支持ORACLE等大型数据库。
经过相关的调查和取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做出判决,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421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但被告金蝶软件(中国)不服并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据《兰州晨报》报道,法院已经于4月10日驳回金蝶软件(中国)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兰州金蝶软件还将起诉提供“推荐函”的人事部人事信息中心,目前正在准备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