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国内四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4年2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四氯乙烯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300。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1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初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