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掌握我国软件产品和服务的产出规模和出口规模,掌握其发展的总体水平和特点,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优化结构,改善环境,促进发展,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建立我国“软件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制度”,并从2002年开始试运行。此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信息产业部负责。
“软件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制度”规定,软件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范围是:软件设计与开发单位;软件服务单位;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中嵌入软件的单位;金融、保险、交通、商业、政府等大量自行设计开发软件的机构单位。统计内容包括:软件及相关产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软件产品的销售和出口情况;软件服务的收入;软件产品的税收情况和减免情况;单位中的技术人员情况;单位的研发经费情况;单位资产负债情况等。
软件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调查为年度调查。对软件设计与开发单位、软件服务类单位实行全面调查。对嵌入软件制造业单位和其他统计对象进行重点调查,取得进行推算的基础数据。